@中小企业,这些减税降费相关的文件来学习了解一下
来源:资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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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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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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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缴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为降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优惠政策。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为降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优惠政策。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